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办法 坚决清剿“蒙面收购”
云石资本    2020-03-23 16:51:25    文字:【】【】【
摘要:3月1日,资本市场期待已久的新《证券法》生效施行。3月20日,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披露规则等格式指引。

3月1日,资本市场期待已久的新《证券法》生效施行。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披露规则等格式指引。

因应新《证券法》修改的内容,证监会本次通过“打包”修改《收购办法》和格式指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监管机制、监管措施做了集中完善。本次修订旨在加快新《证券法》落地,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引导资源向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方向流动。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收购办法》着重关注了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份行为,进一步强化收购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为“蒙面收购”和违法获利垒高屏障。

围堵“蒙面收购”

《收购办法》首先完善了对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监管要求。

《收购办法》要求,将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加或者减少5%股份的“限制买卖期”延长至“增减持”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增加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增加或者减少1%时的通知和公告要求。

“限制买卖期由原来的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调整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更加清晰、可操作,也更有利于鼓励督促大股东充分地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供市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分析信息、做决策。”华泰联合证券董事总经理劳志明解释,大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要及时让全市场知道,买到一定股比却不披露,就被称为“蒙面收购”。

同时,《收购办法》同新《证券法》一样,新增了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1%的公告要求。

“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可称为大股东,与散户不一样,其所持有股份的每一次增减变动,均会对公司、对股价造成影响。”劳志明介绍,以前规定每增减所持股份的5%或5的倍数才要求大股东公告,中间空间比较大,造成有些“买而不举”的案例,如增减4.9%或者4.8%、4.7%,而不达到5%,以此方式来规避公告披露。

据了解,这次调整主要是参照香港等成熟市场的规则,只要大股东的股份通过买卖交易变动达到1%就必须公告披露,今后想做“漏网之鱼”难度加大。

此外,《收购办法》明确,违规买入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大股东,在买入后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此要求主要针对上述未经过披露的、既成事实的违规买入,比如偷偷地买入没有按规定告知市场也就是‘蒙面收购’,本身即是对信息披露制度的侵犯。这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即从法理来讲,谁没有按照法规的要求来买入,谁的权利就要受到限制,3年之内不得行使相关权利。”中金公司并购组执行负责人、董事总经理陈洁表示,制度的构建目的就是鼓励诚信,防范和钳制坏人。

“空手套白狼”难再现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收购办法》细化了对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确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增加要求披露增持资金来源。同时要求在简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分别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也就是说,收购人的资金情况要提前说清楚,必须要面对直击灵魂的三问:有钱没钱?钱从哪儿来?钱是否干净?

专业人士解释,此前有案例显示,举牌声称收购上市公司的不外两种人:其一,真有资金实力的人,成为大股东后,能帮助公司走得更好;其二,没钱说有钱的人,但实际上钱都是举债融来甚至放杠杆。

“第二种人一般是在收购的同时买股票,通常有并购信息公司股价会上涨,股价炒高了之后,就会把买来的股票卖掉,把债务还完往往还能赚一笔。”上述人士分析,就是为防止此类人通过信息不对称的方式来忽悠其他投资者“空手套白狼”,故而要求把资金来源加进去,收购人要有资质更要有资金实力。

一个广为人知的“空手套白狼”案例非万家文化收购案莫属。

2016年11月2日,注册资金200万元、未开展任何业务的龙薇传媒成立,于当年12月26日以30.6亿元的价格购买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29.135%的股份。上交所发出询问收购的巨额资金来源的问询函,赵薇夫妇高杠杆借款30.56亿元的意图曝光。龙薇传媒方面表示,收购资金中自有资金仅6000万元,另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亿元。但龙薇传媒向银必信和银行的借款、融资并未如愿入袋。2017年3月末,龙薇传媒终止了收购方案。这出闹剧最终以赵薇夫妇5年禁入证券市场画上句号。

《收购办法》要求说明“资金来源”还有另外一层深意,就是考虑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以防止“违规资金入市”。

“新《证券法》要求,支持正规的资金进入股市。上市公司收购因为最终拿到的也是股票,等于资金变相进入股市,如果资金来路不正或者是一些国家明显遏制的资金,包括非法融资、配资等,都是不允许的。”陈洁表示,所以说,监管机构要提前了解资金的来源和背景,确保干净清白。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真空”

新《证券法》取消了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许可。为防止监管“真空”,强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修改后的《收购办法》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增设“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定符合《收购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方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同时明确,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据记者了解,按监管安排,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将分别由证券交易所就收购人是否符合法定免除情形开展问询、派出机构适时启动现场检查。

《收购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如将“收购人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情形,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的”纳入监管治理范围。同时,细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要求,督促其履行好“看门人”职责。

除以上内容外,本次《收购办法》和格式指引修改一并简化了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并增加、调整相关条文的表述,便于市场各方理解适用。

今后,证监会还将依托“全链条”监管机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由证券交易所就收购人是否符合法定免除情形开展问询、派出机构适时启动现场检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止收购人滥用制度便利恶意规避要约收购义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来源: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办法 坚决清剿“蒙面收购”“空手套白狼”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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